问:民法典生效后福建连城法院发出首张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称「谁愿看到自己的孩子缺失父爱或母爱呢」,你怎么看?
答:我来回答下,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法院做出任何书面文件包括决定,裁定判决等程序和实体性的相关文书,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们常说的,“法无禁止即自由”指 的是在私法领域,诉讼法属于公法,在公法领域,有“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且不说法院出发点的好坏,法院盖章出具的这个告知书,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属于变相的法外设权,它做的不对。
出发点固然是好的,冷静期在协议离婚中存在,诉讼离婚中则未规定,这就要做个区分。之前办理的许多案件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出于风险告知的释明,或者善意的提醒。会说:“原告(被告),基于目前调查的事实和审理,本庭或本院,作如下建议或告知#%@”。 这些有些口头说说,大多会记录在庭审笔录中,但正式就某个问题出具通知书的很少。一般法官相对保守,轻易也不会出具通知书,尤其是法院盖章的通知书。
所以一旦有出来,就容易成为稀缺新奇的东西,被晒出来,律师代理人晒出的多,但法院主动晒出的少,除非法院觉得晒出来会产生正能量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再加上,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冷静期的热度,当然就成了一个关注的热点。
热点归热点,大家还是要感性看待,理性分析。在参加活动,翻到这个话题,有意思,做了回应。以上是我的初步分析,不足之处,供大家批评指正。
我是张律师,有问题可继续互动,祝大家周末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