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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不同

发布者:四川发现(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1486人看过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结合上述两个罪名量刑可知,3年以下与5年以上10年以下,相差甚大,对于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如何选择较轻的罪名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具有指导借鉴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58集(2007年第5集)中对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行为该如何区分提出了具体的特征: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
    2.
聚众赌博的场所具有不固定性,有时是临时租赁,有时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进行的,而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
    3.
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
    4.
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
    5.
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赌博活动,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
    6.
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
此外,聚众赌博行为与开设赌场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发展了下级代理商,也是一种重要的区分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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