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现(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51000**********

  • 执业机构:四川发现(眉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开设赌场罪行为与基本类型

发布者:四川发现(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834人看过


01

开设赌场行为

1.《赌博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2.
《网络赌博意见》第一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3.
《赌博意见》第一条: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规章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02

基本类型
组织型、代理型、参与利润分成型等三种方式。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