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现(眉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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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设赌场罪行为与基本类型

作者:四川发现(眉山)律师事务所时间:2022年08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6次举报


01

开设赌场行为

1.《赌博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2.
《网络赌博意见》第一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3.
《赌博意见》第一条: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规章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02

基本类型
组织型、代理型、参与利润分成型等三种方式。


段文全律师专职从事律师工作14年,现任四川发现(眉山)律师事务所主任。之前曾在事业单位工作十年,后职去公职。2021年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眉山
  • 执业单位:四川发现(眉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51000********1J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