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远律师网

诚信、担当、专业、正念

IP属地:辽宁

王永远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7:00-21:59

  • 执业律所: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10881819点击查看

非法用工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经济补偿

发布者:王永远|时间:2015年11月05日|1765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朱某2009年9月1日受聘于某小型木材厂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到期日期为2011年8月31日。2011年8月初,木材厂通知朱某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但是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就经济补偿金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朱某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决定申请劳动仲裁,索要经济补偿。但是本律师去工商局查询企业档案信息,发现此厂并没有注册。

但本律师依然按程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不具有用工单位主体资格,不受劳动法调整,裁定不予受理。本律师接到裁定书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索要经济补偿,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朱某2009年9月1日受聘于某小型木材厂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到期日期为2011年8月31日。2011年8月初,木材厂通知朱某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但是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就经济补偿金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朱某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决定申请劳动仲裁,索要经济补偿。但是本律师去工商局查询企业档案信息,发现此厂并没有注册。

但本律师依然按程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不具有用工单位主体资格,不受劳动法调整,裁定不予受理。本律师接到裁定书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索要经济补偿,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 全站访问量

    186938

  • 昨日访问量

    17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王永远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