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在近几年越来越多,而软件因为其特殊性,在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上一直不是一个简单的环节。本文以案例叙述之。
【基本案情】张RH、陈GB2009年研发成功“自适应背光补偿及图像增强算法软件,在2012年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在2012年将该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在2012年将该软件著作权转让给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李SP在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华城RZ公司生产摄像头,并未经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在其生产的摄像头上安装了该软件。2014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华城RZ公司查获摄像头5000多个其中安装了侵权软件的HD-500T摄像头477个,电脑,烧录器等工具,并抓获李SP。被告人李SP已销售安装了侵权软件的HD-500T摄像头12899个,销售额980180元人民币。2014年8月14日李SP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经法院批准被深圳市公安宝安分局逮捕,现在押。
【审判要旨】法院对本案中华城RZ有限公司与XH公司的两个产品是否存在关联性、非法经营犯罪数额认定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结合案件证据材料,认定被告人销售的摄像头HD-500T侵犯XH公司对“自适应背光补偿及图像增强算法软件”著作权的理由有:一、鉴定报告证实华城RZ有限公司与XH公司的两个产品存在关联性;二是在从RZ公司扣押的电脑里存在与XH公司ARS500AC55P6V1型号摄像头模块产品软件相同的程序文件PIN48-31.BIN,且该程序文件与华城RZ公司的产品HD-500T摄像头模块产品存在很大的关联性;三是根据XH公司出具的技术说明,可以证实从华城RZ公司缴获的HD-500T摄像头在PCB板上均标记有“HD-500T”标识,该产品的硬件特征是使用STK6031单片机,STK6031是硬件型号而非软件,且STK6031仅能烧录STK6031软件,不能烧录ST\WM的软件,故被告人的前两个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非法经营罪的经营数额的计算。法院认为应当分为两部分,一是现场缴获的477个HD-500T摄像头价值应当按公证处购买价格单价87.5计算约41,737.5元,二是根据扣押的被告公司电脑上的销售清单和客户列表提取统计得到的销售数量12899个摄像头销售额980,180元,又根据被告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实际销售中存在以其他型号替代HD-500T摄像头的事实,故扣除涉及产品7905个。非法经营总额为487,227.5元。
【专家评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品盾打假精英网的负责人黄雪芬律师认为:本案是典型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软件著作权侵权中,由于计算机程序自身的独特性,使得在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出现了侵权案件数量大、 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交叉、 侵权证据不易获取和保存、 侵权判定困难、 损失不易计算等一系列难题,加大了保护的难度。在具体的案件中,要识别和判断侵权行为并不容易,其中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和技术问题,这就需要从法律和技术两个层面完善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