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福建XX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8)闽0681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XX以“其已与被上诉人福建XX公司自行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陈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