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强律师

  • 执业资质:1421020**********

  • 执业机构: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涉枪案中抓住重点突破口,有效从轻辩护

发布者:孙志强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8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二0一八年三月某市公安网安部门网络排查得知在辖区某镇某村内有人大量制造高仿枪管,这些枪管通过网络买卖流向全国各地,于是向上级机关层报,省公安厅指示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直接侦查……

【公诉机关指控】

二0一八年底某区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书中将L某列为第二被告,认为被告人L某制造266枪支零部件(枪管)……构成制造、贩卖枪支罪。

【委托说明】

二0一八年七月某天,荆城溽热难耐,孙律师在办公司撰写法律文书,“咚”“咚”“咚”有人敲办公室门,开门后进来三人。三人称经老乡介绍有急事咨询。经了解其家人被荆州XX方抓捕带回了荆州,并带走了半车的钢管。时值公安部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成立了由公安部牵头,共24个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部际联席会议,决定自当年2月7日起至201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开展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孙律师向三人释明该专项行动,其家属可能涉嫌非法制造枪支零部件枪管。【开庭前准备】

在家属办理完毕手续后,孙律师连续三次会见L某,其多次称有许多钢管可能不是枪支,因为有很多人退货,说质量有问题。但鉴定意见认为266根钢管皆为枪管,其并不认可该鉴定,但是又提不出什么理由。孙律师通过多种渠道联系省内几位机械制造方面专家,带着L某的问题向专家当面请教。

【律师有效辩护】

一方面指出鉴定报告程序严重错误,不客观;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策略是争取让人民法院认定L某系从犯。

开庭前一天,像往常刑辩一样孙律师到L某县看守所耐心辅导被告L某开庭,B某明确表示予以配合。

庭审质证中,孙律师指出鉴定意见的严重错误,主审法官认真仔细听取孙律师意见,多次问公诉人“公诉人,针对辩护人对鉴定意见的质疑,你有何需要说明的?”,第一轮辩护完,审判长明示公诉人“公诉人,你们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公诉人称,庭后讨论决定。很遗憾,公诉机关并未申请重新鉴定。

庭审中孙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L某系受骗参与到本案。

L某自己多次供述2017年5月底到重庆,非常偶然由其表哥Y某介绍认识了W某。W某每月0.8万元雇请L某给其帮忙,但仅收到收到W某几百元的工钱。

二、人民法院不应当采信(J)公(司)鉴(痕)字201*7*号鉴定意见书。

辩护人认为该鉴定意见书有严重错误:

1.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了鉴定程序:对枪支弹药的鉴定需经过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应当由不同的人员分别进行。复核人应按照鉴定操作流程的全过程进行复核,防止发生错误鉴定。鉴定完成后,应制作《枪支、弹药鉴定书》。《枪支、弹药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应当准确、简明,同时应当标明鉴定人、复核人身份并附有本人签名,加盖鉴定单位印章。《枪支、弹药鉴定书》应附检材、样本照片等附件。(J)公(司)鉴(痕)字201*7*号鉴定意见书中从头至尾未发现复核人的任何工作记载,当然也无复核人签名。因此,不能排除鉴定意见书错误。

2、关于检材问题。涉案疑似枪管收缴后,如何编号,侦查员如何向向保管人移交,保管接收人是谁,保管在何处,鉴定启动时保管人如何向侦查员移交检材,鉴定完毕后如何向保管人移交检材,根本没有记载,因此鉴定检材非常有可能与收缴的涉案疑似枪管不具有同一性。

3、美国秃鹰类气枪有哪些型号,每种型号的枪管有无膛线,秃鹰类每种枪管的材质类别是什么?鉴定意见书根本未作任何记载。根据鉴定意见书载明的,252个检材无膛线,127个检材有膛线。与秃鹰类气枪枪管对照发现,可以实现互换,是否仅仅只是物理上的互换?互换后的枪管功能是否一致,鉴定意见书对互换后的功能性测试没有,因此不清楚。很明显,有膛线和无膛线枪管在功能上区别很大,未对这批疑似枪管的功能作鉴定,极有可能有一些不具有秃鹰类气枪的枪管功能,辩护人认为至少是那252个无膛线的检材在功能上是达不到互换要求的。

另外,钢材材质分为普通钢、优质钢、高级优质钢。秃鹰类气枪的材质到底是什么,涉案枪管的材质到底是普通钢、优质钢,还是高级优质钢?仅凭肉眼根本就无法发现,必须进行化学物理检测。因此材质类别相似的意见,既不严谨也不科学。

因此,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相关内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该鉴定意见不应当被采信,至少应当排除252个无膛线的检材具有枪管功能。

三、如果人民法院认定涉案钢管系枪管,L某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1、与L某相关的266根涉案疑似枪管系W某所有。

Y某多次供述替广东的老板、J市的W某加工过钢管。W某自己供述Y某给我们(W某和D某)提供枪管的毛坯。因此,Y某将疑似枪管出售给W某这一事实是可以认定的。但W某在供述里两次供述向L某购买钢管,仅仅只是他一人的单方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足为信。

W某系L某的雇主。2017年10月18日侦查员在广东省G州市看守所提讯Y某时(第三次讯问笔录第2页第22-25行),Y某讲到“他(W某)给L某每月开0.8万元的工资,来帮他……”,虽然Y某是L某表哥,但是其供述是在看守所进行的,此期间不可能与L某串供。该供述与2017年7月13日L某在重庆市K区刑警支队讯问室的供述(第一次第三页倒数第4、5行)是相互印证的。

2、从L某的储存行为提起看,在Y某被抓后,W某觉得在原地点储存有危险,故指示L某在更偏远的K区某镇租房储存。储存多少,到哪里储存,不是L某所决定的。而且把存储行为放在W某的整个涉案行为中,L某的储存行为只是一个小的环节,建议人民法院遵循同一案件认定的原则,从事实的同一性角度比较本案二被告的作用和分工,而不是单独评价存储行为。

3、在整个贩卖过程中,从哪里购买,什么价格购买,怎么加工,出售到哪里去,什么价格出售,L某无法决定,无法掌控,也不知情,因此在266根的涉案疑似枪管的贩卖过程中,L某的参与度比较低。

4、266根的涉案疑似枪管不是L某出资购买,即便是出售了,作为雇工的L某也不获利。

四、关于对L某的量刑。

如果人民法院认定涉案266的钢管为枪管,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考量以下因素: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据此,应当认定L某储存8支。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因此L某涉案情况不属“情节严重”。

L某参与到本案时间非常短,不到两个月。到案后如实供述,今天庭审当庭认罪。且本案发生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考量L某初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坦白、等情节,对其公正裁判。

【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依据鉴定认定部分案件事实,如尸体来源,作案时间,物品价值等等,往往这些鉴定的意见对定罪量刑有非常重要影响。只有推翻鉴定意见,从而达到疑罪从无的效果。但鉴定意见往往是所谓的专家意见,很难被推翻。辩护人只有做足功课,依法质疑鉴定意见,说服法官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至少能达到疑罪从轻的效果。本案就是一例,法官采纳孙律师辩护意见,认为鉴定意见有“重大瑕疵”,而且采纳从犯辩护意见,对L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对主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相对来说L某判刑就非常轻缓。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