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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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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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某与少某系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原股东

发布者:孙志强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股权纠纷 |1134人看过

【案情简介】

晓某与少某系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原股东。二0一二年八月某日,晓某与少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晓某退出公司管理。但经过两年少某仍未支付清转让款,晓某多次向少某主张余款时,少某恶语相向。二0一四年七月某日,晓某强烈要求少某支付余款,少某控制下的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出具欠条,另一股东杰某在欠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名。

一年过去,该公司、少某、杰某拒不支付余款。

【委托说明】

无奈晓某通过朋友找到孙律师,向孙律师求助,以期通过法律方式来维护自己权益。

【案件分析】

孙律师认真审阅了股权转让合同、转款流水账、欠条,次日和晓某一通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了股权变更登记等资料。孙律师认为:

一、因股权转让合同中有相应的仲裁条款,故应当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仲裁请求应当尽量包括我方所有权利。

三、湖北某某公司在正常经营,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迫使少某及某某公司尽快与我方调解,我方从而掌握主动权。

经孙律师耐心细致解释,晓某表示赞同。

晓某与孙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缴费后,孙律师立即着手起草仲裁申请书,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附: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晓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某某县某镇东某村六组,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黄场村

法人代表:少某, 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少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路80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杰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路27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少某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0万元,被申请人杰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裁决被申请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少某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自二0一五年三月一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3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5%计息的利息(暂计算至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八个月,共3.6万元),被申请人杰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裁决被申请人少某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70万元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90天共1.89万及以本金30万元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暂从计算二0一四年元月一日至二0一四年七月十九日,200天,共1.8万元);

四、由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所有仲裁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少某系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原股东。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少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将湖北某某有限公司**%的股权以***万的价格转让给被申请人少某,以及分期付款的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并在第四条特别约定:“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申请人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配合被申请人少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并向被申请人少某移交相关资料,退出公司管理。被申请人陆续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转让款,至今尚欠30万元转让款未给付。

二0一四年七月十九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少某支付余款,被申请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出具欠条,被申请人杰某在欠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名。申请人表示并不免除少某清偿债务之义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少某与申请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少某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但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支付转让款之义务。被申请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出具欠条,实则其单方表示代少某履行支付余款,被申请人杰某在欠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请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某某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0一五年某月某日

【律师代理效果】

其实,孙律师选择适宜时机提请仲裁,即委托人晓某打听到湖北某某公司从银行成功贷款300万。孙律师和委托人估计贷款即将发放时,立即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并采取财产保全。某区法院立案庭法官向湖北某某公司下达财产保全通知当天,该300万到账。到账当天,少某发现无法从被冻结的账户转账。

第三天,少某及杰某电话联系晓某及孙律师,表示按照仲裁请求全额支付款项,要求我方尽快撤回仲裁请求。谈判当天,我方接收了全部仲裁请求载明的款项,与少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向仲裁委员会撤回仲裁请求。

从咨询到结案仅十七天时间,委托人的权益得到了全部实现。

【律师感言】

当事人发生了纠纷,往往自行调解,作出让步,以求尽快实现自己权益。但当事人判断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之时,或者对方以调解之名行拖延之事,此时应当尽快咨询律师,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如发律师函催促并取得时效利益。本案正是基于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采取了申请仲裁同时采取财产保全、边仲裁边调解这一正确策略,当事人利益得以维护,才使得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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