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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现场停电,新人起诉酒店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法院支持吗?

发布者:刘博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493人看过举报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5日,刘某、孙某举行婚礼,某酒店提供婚庆服务,包括婚宴场地、灯光、设备、会厅显示屏等。婚礼正在进行过程中,婚宴大厅LED黑屏、音响突然停止,婚礼被迫中断,酒店修复20分钟后,婚礼继续进行。婚礼结束后,刘某以婚宴停电致现场混乱、客人提前离席、部分影像损坏等为由与酒店协商未果。酒店起诉要求刘某支付欠付婚宴费用6000元。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举办结婚典礼仪式是我国传统的婚俗习惯,婚姻缔结新人通过婚礼录像的形式记录人生中最重要的时刻,赋予人生中的美好时刻仪式感、幸福感,婚礼录像具有重大的情感价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是婚姻缔结人精神利益的一种体现。婚宴作为特殊形式的餐饮服务,酒店作为服务者,应当为新人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以确保婚宴如期完成,新人作为消费者,在婚宴结束后也应足额支付餐饮服务费用。本案中,某酒店在刘某举行婚礼期间的停电行为,降低婚礼庆典的预期效果,属于服务瑕疵,致刘某人格权益受损,刘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综合事发过程、停电时长、酒店处理事宜态度、事件影响范围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酒店支付刘某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为宜。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酒店自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说法

婚礼作为具有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录像具有重大的情感价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作为婚姻服务方应当按约提供优质服务,服务瑕疵对新人造成的损失无法弥补。本案处理侧重人格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回应《民法典》对尊重人格尊严和保护人格权的人文主义立场,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倡导经营者树立诚信规范经营、依法经营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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