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文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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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未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有效吗?

发布者:童文建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4日|分类:公司法 |1091人看过


最近,碰到一个案子,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100万,另一公司为债务人提供无限责任担保,因债务人拒不履行合同,债权人将债务人和提供担保的公司一并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诉讼中,该公司抗辩称,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这事,未经过股东会决议,担保应无效,但笔者不禁要问,未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有效吗?

对于这个问题,部分观点认为

1、《公司法》第16条已经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即具有公开宣示效力,相对方理应知道并遵守该规定,不得以不知有该法律规定或宣称对法律理解而适用该法律

2、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有必要查看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以尽到善意人相对人基本注意义务。债权人作为出借人,明知该公司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而仍然放款,存在主观过错,无善意第三人成立之可能。故应为无效的担保。

另一种观点认为:

1、《公司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这说明《公司法》本身系组织法,核心在于解决公司内部治理问题,配置公司内部的权力与权利,处理内部关系。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是对大股东操纵董事、经理之行为的规制,约束的是公司的行为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

2、公司法第16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宜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违反该规定规定的,不能认定合同无效。

3、如认定为无效,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对于该问题,笔者较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为:《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为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定,并非国家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直接导致公司对外担保无效除非公司能证明公司与债务人存在恶意串通否则担保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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