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案件疯传网络,并引发广大网友的关注,甚至人民日报还发表评论予以谴责,笔者认为,本案的处理,大众需要了解如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本案的大致案情
2019年7月3日22时42分,2019年7月3日晚,谭某、刘某、张某3人在永城市东城区雪枫路南段烧烤店吃饭、饮酒后,谭某驾驶豫XXX玛莎拉蒂轿车,拉载刘某、张某2人离开。
22时40分许,谭某3人驾乘车辆行驶至永城市东城区地税巷时,与正在该路段行驶及路边停放的皖FExx69大众轿车等8辆轿车发生轻微剐蹭,未造成人员伤亡。随后,谭某驾车逃逸。22时42分许,谭某驾车逃逸至永城市东城区东环路与永兴街交叉口,追尾撞击一辆等待信号灯的豫N0xx2L宝马轿车,致宝马轿车燃烧、车内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肇事车内3人的受伤交通事故。经检测,涉案肇事司机谭某血液酒精含量167.66/100m,属醉酒后驾驶。
笔者查看了案发的视频,笔者认为,宝马车当时处于处于十字路口,且为停止状态,正在等红灯,没有任何的减速或者刹车迹象,直接撞上追尾宝马车,造成2死4伤的严重后果。
二、为何是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强制措施?
本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的严重事故,且宝马车处于停止状态,当时正在等红灯,没有任何过错,故谭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从表象特征看,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罪条件。
根据通报,谭某驾乘车辆行驶至永城市东城区地税巷时,与正在该路段行驶及路边停放8辆轿车发生轻微剐蹭(未造成人员伤亡)。随后,谭某驾车逃逸,随后发生追尾事故。
笔者认为,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谭某醉酒驾车、在前面发生剐蹭后,没有立即停车,而是选择肇事逃逸,此后仍超速行驶,在遇有十字红灯路口时未减速停车,径直闯红灯,导致追尾事故发生,即使发生碰撞事故后,仍然肇事逃逸,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还是比较明显的。
《最高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所以此案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谭某等人采取强制措施。
三、为何刘某、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
《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构成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根据目前警方通报,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谭某、张某、刘某采取强制措施,根据目前警方通报的案情,谭某、刘某三人一起吃饭、喝酒,谭某醉酒后拉载刘某、张某一同离开,这当中不排除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但三人是否是涉嫌共同犯罪需要进一步调查。
四、对谭某某是否可能适用死刑?
四川孙伟铭、广东黎景全等相类案件,最终几位肇事司机均是被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许会有人问,谭某可能被判死缓吗?
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而且谭某醉酒驾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情节往往比一般交通事故案件性质更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其行为也更可恨,但一般来讲,醉驾肇事者谭某因醉酒而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其主观上不希望、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目前一般会认定肇事者是间接故意犯罪,其与其他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肇事者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又小一些。
参考四川孙伟铭案、广东黎景全案的处理,两案均未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体现了我国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态度:如非罪大恶极的罪犯,一般不适用死刑,但笔者认为,根据谭某的态度,以及其肇事后的处理方式,对其适用死刑的可能性是有的,当然如果适用,死缓的可能性更大。
五、各受害人的损失该如何赔偿?
1、根据警方的通报,马萨拉蒂车辆先剐蹭几辆机动车,再追尾宝马车,其中宝马车内共有三人,共造成了2死1伤、车辆受损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宝马车内的2位死者及1位伤者的损失,首先应在交强险内垫付(垫付后可向驾驶人和车主追偿),因本案涉及故意犯罪、醉酒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三者险很可能拒赔,因此本次事故的损失,肇事者或车主承担最后赔偿的可能性较大。
2、本次事故共造成两位死者,其近亲属能获得的赔偿项目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考虑到两位死者的年龄为40岁左右,真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因此,很大可能还会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本次事故中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的标准进行计算,如其中一位死者生前工作、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地点或户籍所在地法院的赔偿标准高于河南地区的,按照同命同价的标准,两位死者均可以按照较高标准进行赔偿。
3、关于伤者,目前还在ICU治疗,根据相关规定,其应获得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ICU期间可能不赔)、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因涉及烧伤,后期可能涉及植皮等整容费用)等,如构成伤残及护理依赖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依赖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4、关于刘某、张某的损失,首先,因谭某可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王某驾驶的宝马车交强险保险公司,需要承担无责赔付金额12100元;其次,刘某、张某的损失,可以找谭某承担(具体赔偿项目可参考宝马驾驶员的赔偿项目),但因为涉及善意搭乘和刘某、张某自身过错的情形,相应的责任比例需要人民法院依据证据进一步确认,最后,马萨拉蒂车辆可能会购买有座位险,但因谭某的行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可能性很大。
5、如谭某方为了获取谅解书,谭某方也可以和死者、伤者亲属额外补偿,以争取取得谅解书。
6、关于谭某的受伤损失,由他自己承担。
针对该引发全国关注的案件,笔者认为,醉驾入刑多年,仍有如此疯狂的醉驾行为,体现是对法律的藐视,体现了谭某等对法律、对生命毫无敬畏之心,笔者认为,我们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无论何时何地,都应当敬畏生命、敬畏法律,不拿他人生命当儿戏者,遵纪守法,争做守法公民。
永城街头的这起恶性交通事故也提示我们,唯有用最严厉的手段打击马路上的“杀手”,打通治理醉驾的最后一公里,无辜路人的生命安全才有切实保障,也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