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滴滴、曹操专车等网约车的不断出现,道路上跑的网约车数量不断增加,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但是目前道路上跑的网约车,很大部分车辆购买的保险仍然是按照“家庭用车”标准购买,而非营业用车,笔者认为,大致有两点理由:①、营业用车性质的保险比家庭用车性质的保险费用贵很多,②、网约车车和家庭用车在道路上区分不明显,事故一旦发生后,不容易发现案涉车辆正在进行网约车服务,因为不好取证,保险公司也无法举出证据。但我们不得不面临一个严峻的法律问题,当该类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被保险车辆正被用于网约车服务,保险公司会赔吗?
根据笔者亲办案件,该类案件,保险公司是不赔的,理由为:将家庭用车网约车服务,用于营业服务,明显增加了车辆的使用频率和次数,使得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明显增加,根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通知,剥夺了保险公司选择的权利,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故被保险人改变车辆使用用途,使得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且未就此通知保险公司的,由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不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