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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中国XX与A、B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悦瑞英|时间:2020年06月29日|3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XX与管XX、蔡X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丹商初字第1168号
原告中国XX,地址:丹阳市云阳XX。
负责人宋X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悦XX,江苏XX律师XXX实习律师。
被告管XX。
被告蔡X。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北XX。
法定代表人唐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XX与被告管XX、蔡X、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X、悦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XX诉称,被告管XX、蔡X是夫妻,2013年7月,被告管XX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经原告审核后向其发放了卡号为62×××25的信用卡,该卡透支额度为63万元。被告蔡X承诺对该信用卡发生的全部透支本息和费用承担还款责任;被告XX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对被告该信用卡的全部透支本息及费用承担担保责任。2014年4月28日被告管XX透支使用后就不按期足额履行偿还义务,被告蔡X、XX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4年8月25日,被告管XX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27664元、透支利息1493元、滞纳金1269.72元,合计430426.72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管XX、蔡X立即偿还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合计430426.72元,2014年8月25日之后至实际履行之日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被告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信用卡申请表一份、审批单一份,证明:被告管XX、蔡X于2013年7月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审核后向其发放了卡号为62×××25的信用卡,该信用卡透支额度63万元,主要用于汽车分期付款。
证据二、客户谈话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管XX、蔡X承诺每月20日前还款,如违约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证据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承诺书一份、共同借款人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承诺以夫妻双方的全部收入及财产承担该信用卡发生的全部透支款项、利息及费用。
证据四、担保承诺函一份,证明:被告XX公司承诺为该卡所产生的全部透支款项、利息及费用承担担保责任。
证据五、信用卡详细信息查询单一份(两页),证明:截止2014年8月25日被告管XX、蔡X累计四期未按约偿还所欠款项。
证据六、牡丹卡账户余额查询单一份,证明:被告管XX结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27664元,透支利息1493元,滞纳金1269.72元。
被告管XX、蔡X、XX公司未应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管XX、蔡X是夫妻关系。2013年8月13日,被告管XX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经原告审核同意向其发放了卡号为62×××25的信用卡,该信用卡透支额度63万元,用于汽车贷款分期付款。根据信用卡申请单背面所附的领用合约第三条的约定,被告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原告有权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并要求其支付所有未到期的本金;被告除应当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原告滞纳金。2013年7月24日,被告管XX、蔡X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愿以夫妻双方全部收入和财产承担该信用卡发生的全部透支本息和费用。2013年7月25日,被告XX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愿以其全部收入和财产为被告管XX使用该信用卡所产生的全部透支本息及费用承担担保责任。至2014年8月被告管XX、蔡X已经连续四期未按约偿还本息。截止2014年8月25日,被告管XX、蔡X结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27664元,透支利息1493元,滞纳金1269.72元,合计430426.72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根据被告管XX申请向其发放了信用卡。被告管XX透支消费后,应按约定期限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截止2014年8月25日,被告欠原告透支本金427664元、透支利息1493元、滞纳金1269.72元,合计430426.72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管XX、蔡X未履行偿还义务,被告XX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管XX、蔡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XX信用卡透支本金427664元、透支利息1493元、滞纳金1269.72元,合计430426.72元;2014年8月26日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
二、被告江苏XX公司对被告管XX、蔡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35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由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XX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朱XX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顾 斌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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