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利厚律师团队 时间:2024年05月27日 5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北京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技公司”)与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XX化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以下是案件的情节梳理:
1. 合同签订:
双方签订了《直播演出合约》,约定杭州XX化公司聘请北京科技公司为艺人黄某参加在北京举行的抖音直播商务活动提供招商及直播运营执行服务。
2. 合同履行:
杭州XX化公司按时向北京科技公司支付了坑位费,并提供了直播脚本。
直播活动在2020年9月26日进行,但最终销售额远低于合同约定的保底销售额。
3. 纠纷发生:
杭州XX化公司认为北京科技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保底销售承诺,要求退还坑位费及销售服务费,并支付逾期利息。
北京科技公司则认为杭州XX化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直播脚本,导致直播效果不佳,因此拒绝退款。
4.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杭州XX化公司未完全按照合同履行其相应义务,对直播带货金额不足合同约定的保底金额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判决北京科技公司退还部分大部分坑位费给杭州XX化公司。
5. 上诉与二审:
北京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杭州XX化公司虽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直播脚本,但北京科技公司未提出异议,且未对合同履行构成根本性阻碍,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6.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驳回北京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北京科技公司需向杭州XX化公司退还部分坑位费。
在本案中,陈利厚律师作为杭州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挥了关键作用。陈律师在一审和二审诉讼过程中,代表杭州XX公司出庭,并为公司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辩护。
首先,在一审中,陈律师主张杭州XX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包括按时提供直播脚本和支付保底产品的坑位费。他通过微信群对话记录等证据,证明杭州XX公司在2020年9月24日向北京XX公司提供了直播脚本,并且北京XX公司公司收到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从而说明杭州XX公司完成了提供直播脚本的履约义务。
其次,陈律师针对北京XX公司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指出,杭州XX公司所提供的直播脚本已经涵盖了与商品及销售有关的必要信息,虽然内容上不够丰富,但已经足够支撑直播活动,且北京XX公司公司在收到脚本后并未提出异议。因此,陈律师认为杭州XX公司并未构成根本违约。
再次,在二审中,陈律师为杭州XX公司辩护,强调杭州XX公司提供脚本的时间虽与合同约定不符,但并未对合同的履行构成根本性阻碍。他还指出,北京XX公司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事后沟通中,并未将直播销售金额未达预期归因于直播脚本的原因。
最终,陈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一审法院判决北京XX公司公司向杭州XX公司大退还部分坑位费,而二审法院则驳回了北京XX公司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陈律师的专业表现和有效辩护,为杭州XX公司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体现了其在本案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