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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做低房价”引发的纠纷(二)

发布者:李中立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1日|分类:房产纠纷 |579人看过

二手房买卖中“做低房价”引发的纠纷(二)

上文三个案例判决,本团队认为案例一判决是现在法院的主流观点,该观点在本团队以往承办的几个案例中已经得到了验证。

因做低房价不会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不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在二手房交易价格猛涨的大背景下,其实很多人以做低房价或者“阴阳合同”为由主张解除或无效,其实际的动因都是因为房屋价格的上涨而不愿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仅仅依据双方约定的虚假成交价格条款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就认定整个合同无效,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使违反诚信的当事人收益。况且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是按照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认定房地产的真实成交价格。很显然,逃避税收并不是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除虚假成交价格之外的其他条款都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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