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马XX与被申请人郑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XX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X价值191.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华安XX公司出具担保金额为191.4万元的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郑X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奥迪牌轿车一辆;
二、查封被申请人郑X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迈凯B51984CC小客车一辆。
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保全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