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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投资收益及自然增值哪个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1891人看过


本文属湖北武汉张彦律师法律服务团队出品,作者:曾雅兰、张彦律师,转载请注明。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收益及自然增值。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孳息具有可从原物分割且分割后无损于原物存在的属性。

自然增值是指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导致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财产随着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产生的增值。与自然增值相对的是主动增值,主动增值可能是由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投入而产生,但在主动增值的过程中有夫妻双方所付出的劳动,所以投资经营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婚前的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于其个人财产。如婚前存款在银行的存款利息,婚前完全产权的房屋的租金、自然增值属于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与完全产权相对应的不完全产权的房屋如小产权房贷款未还清的房屋需要具体分析。前者如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建房,或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合法手续后建房,因宅基地或土地是集体所有,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无法转让房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当事人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者如婚前购买的房屋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依据《婚姻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后购买房屋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所有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增值部分应当作为房屋整体的一部分,增值部分随房屋分割而自然分割开来。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及增值应当视为双方共同对房屋投资的结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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