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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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结婚不成怎么办?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1395人看过

     男方与女方准备结婚,男方之父给予男方拆迁款用于购买新房。男方为了让女方尽快答应结婚添加女方为房屋共同所有人,但女方不久便要求分割房产。

    从赠与的角度看,男方购买房屋归个人所有其有权在房屋产权信息登记中添加女方名字,即意味着赠与女方房屋的部分份额,两人构成婚前共同共有。男方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为结婚自由,所以赠与方无权要求受赠方协助其实现目的,当双方未结婚,赠与的基础不存在时,女方获得房屋部分所有权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据即构成不当得利。所以当两人分手,女方主张分割共有物房屋时,赠与人可以拒绝并请求受赠人协助赠与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上也就是附条件的赠与,所附的条件即为婚后共同生活。当条件不成立,赠与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赠予关系被撤销,共有关系也被解除,受赠方即未出资方应当返还其份额。

    从物权的角度看,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属于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共有关系终止时,没有协议约定分割方式的,应当按照实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即出资比例分割。所以本案房屋归男方所有,可以给与女方适当补偿或不补偿。

    若本案男方为了表现对女方的信任,将产权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当男方遇到难以证明出资来源或难以证明男方不是赠与女方房屋全部产权等情形时,法院往往会支持登记方的请求。所以办理房屋过户要慎重,否则可能会人财两空。



本文章属湖北武汉张彦律师法律服务团队出品,作者:曾雅兰、张彦律师。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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