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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转让费的存在合理、合法否?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491人看过

 门面转让费是指承租人或出租人将门面房转租或出租给他人,在租金之外收取一定费用。以下我们讨论两种具体情形:

一、门面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门面转租给次承租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同时有效。合同的次承租人应向承租人付租金,还可能依据合同约定另行支付一笔转让费。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的基础。

二、承租主体变更,即承租人退出、次承租人进入租赁关系,同时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一笔转让费。这种类型往往表现为三方协议,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的同时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协议签订后原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交接完毕后,门面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次承租人承受。

门面转让费的性质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是优先续租权的一种对价,即通过购买获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到门面的机会。优先续租权可以类推有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有的认为承租人充当了“中介”,门面转让费类似于中介费。除了可以把门面转让费理解为优先续租权的对价,中介费外,从现实的角度可以认为无论是出租人或是原承租人都在这个门面上进行长期经营,对该门面投入了装修、设施成本,或是在经营中积累了客源基础,这些都包含了有形的或无形的价值。所以门面转让费的存在是合理,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法不禁止即允许,我们可以视其为《民法总则》《合同法》所说的某一行业的交易习惯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如有约定应当遵守。


本文属湖北武汉张彦律师法律服务团队出品,作者:曾雅兰、张彦律师。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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