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深圳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xxxx)诉被告武汉xx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武汉xx园林)、第三人东莞市奥达绿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莞奥达绿保)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xxxx的委托代理人XX晶,被告武汉xx园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卢倩倩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东莞奥达绿保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法公告送达。东莞奥达绿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东莞奥达绿保是否对武汉xx园林享有合法、有效、到期的债权并不能确认,深圳xxxx不能依据该条款主张权利。法院也支持了本案律师的观点。
任何对于案件认定的法律关系有效的事实均需搜集和证明,体现办案律师的细致工作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