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情况
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洪检刑诉(201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周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该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周某均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律师点评
案件事实确凿,证据充分,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犯罪份子的主动认罪,会争取法院的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律师的辩护策略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