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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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5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

1、简述案件情况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余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余某甲能退出赃物,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余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2、律师自己的点评

盗窃罪最终缓刑,法院最终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结合具体的案情,有针对性制定辩护策略,合法的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是办案的最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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