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主管未签订书面合同,公司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张恒 律师
基本案情
田某2016年3月2日进入杭州某贸易公司工作,从事人事主管工作,工作职责包括制定规章制度、考勤制度及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与修改工作等。2016年7月6日田某被公司辞退,田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4月2日至2016年7月6日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仲裁委支持了田某的请求。
杭州某贸易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认为公司就田某系公司唯一的人事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工作不认真、不负责,长期不主动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提醒公司法人,且其理应知道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理由怀疑田某不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了获取双倍工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某2016年3月2日进入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田某被聘用的工作岗位虽为人事管理,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已与田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举证证明田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杭某某贸易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
杭州法院裁判依据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规定看,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双倍工资。
但是,本案中田某的身份为人事主管,具有一定特殊性,是否可以免除公司责任呢?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对双倍工资请求可不予支持。可见,本案中,公司并未提供田某拒绝签订及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不签订合同的证据,故法院裁决其支付双倍工资。
上海法院裁判规则
本案发生在浙江,那么,上海法院对此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目前作者处理过的案例,绝大多数认为,企业有义务主动与人事主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承担员工故意拒绝签订合同的举证,与杭州法院观点一致。但也有部分法院会审查人事的工作职责、岗位级别,若人事岗位职责包括签订书面合同,那么因自身存在过错未签订合同,对于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外,人事高管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支持的概率更是微乎其微。
律师建议
建议如下:
1、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但要监督人事部门完成工作,也要注重人事自身的书面合同签订问题,不可疏忽大意;
2、完善人事的岗位职责,尤其明确其应按规定发起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对于不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及时处理;
3、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收集相关证据,并按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如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