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续放假7天的法律性质
结合上述图表可知,2016年十一放假为7天(10月1日-10月7日),10月8、9日正常上班。其中,10月1、2、3日系国庆假3天,4、5、6、7日四天中有2天为8、9日休息日的调休,那么还有2天是怎么安排出来的呢?
应该是10月1、2日的补假。因为10月1、2日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重叠,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所以连续放假7天法律性质为:
10月1、2、3日为国庆节;
10月4、5(或者6、7)日为10月1、2日的补假;
10月6、7(或4、5)日为10月8、9日的调休。
二、10月1、2、3日国庆节上班,系法定节假日加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上海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2190元/月,也就是说,当天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全日制员工最低可得加班费:
2190元/月÷21.75天×3天×300%=906.21元。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其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其加班费。
那么,大家都知道法定节假日均为带薪休假,该300%的加班费是否包含本数“带薪”呢?
其实是不包含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言外之意,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劳动,员工实际可得到四倍工资。即员工最低可得工资:
2190元/月÷21.75天×3天×400%=1208.28元。
三、10月4、5、6、7日补假、调休,若仍参加工作,系休息日加班,若不能安排补休,须支付加班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按最低工资2190元/月计算,全日制员工可得最低加班费为:
2190元/月÷21.75天/月×4天×200%=805.52元。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加班,且不能安排调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节假日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其加班费。
综上,若用人单位在国庆节放假期间安排全日制员工正常工作应支付最低加班费为:
906.21元 + 805.52元 = 1711.73元;
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数额为:
1208.28元 + 805.52元 =201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