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蓉律师

  • 执业资质:1330320**********

  • 执业机构:广东天狼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盗窃罪 无罪释放

发布者:胡小蓉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232人看过



 

基本案情: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2021]3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名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1年3月28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明坐在本市高埗镇低涌村京东便利店门口时,看见被害人刘某华驾驶一辆三轮车经过,刘某华放置在车上的一个红色袋子(内有现金24000元,一张银行卡,一张社保卡和鞋子等财物)掉落在地上。刚好在此路段进行路面工程的曹某见状便将该袋子捡起并放在路边,然后在原地等待失主。到15时49分,曹某见无人回来找该袋子,就暂时前去约10米远的地方继续工作,过了约4分钟,被告人刘某明建曹某暂时离开,就上前打开红色袋子查看,发现里面装有大量现金,即将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经查看监控录像,民警联系被告人刘某明说明情况,刘某明不听劝说并在次日带着涉案现金离开东莞市去了顺德市,将24000元现金存进其名下的顺德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后被害人刘某华的儿子联系被告人刘某明协商,刘某明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微信转账将其中一万元退还给了被害人,后又于7月14日通过微信退赔9600元。2021年5月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明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互助村的家中将刘某明抓获。

辩护意见

庭审中,承办律师在对本案事实和证据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提出被告人刘某应当无罪的辩护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从案涉袋子被占有的状态来看,也就是证人曹某对涉案袋子监管的情况来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袋子在证人曹某的完全占有和控制管理范围内。

第一、因曹某的证言有矛盾之处,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证人曹某是否在12时51分乘坐视频中出现的运输车离开案发现场。一方面,证人曹某称负责案发现场两辆运输车,一辆是其的,另一辆是别人的,而别人的那辆运输车在其发现袋子时就离开现场了,所以曹某在被告人翻看袋子前可能乘坐视频中的运输车离开现场,此时袋子不在任何人的占有之下。另一方面,证人曹某又称其离开到对面工作约15分钟,也就是其在被告人翻看袋子之后离开。故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证人曹某是在被告人翻看袋子前还是翻看袋子后离开现场。

 

第二、即使证人曹某在马路对面工作,从距离来看该马路是一条多车道的马路,马路两边的距离很远;从曹某的角度,涉案袋子并非属于他的,所以最后也没去看袋子是否还在那里,故即使工作时有留意该袋子,其对袋子的看管也是很松散的,并未完全其占有或控制之下。

2、从被告人刘某明的主观来看,被告人刘某明在主观上认为涉案袋子是别人的遗失物。刘某明知道该袋子是从别人车上掉下来,然后被人捡到放置在路边,证实其知道物品是别人的遗失物。另刘学明也知道曹某捡到了该袋子,将袋子放在垃圾桶旁边,后曹某离开马路去了对面。刘某认为曹某没有将东西放置案发附近小店的台面上而是放在垃圾桶旁边,其认为是别人不要的,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推定刘某主观上是认为涉案袋子是别人遗失物或遗忘物。

3、从被告人客观行为来看,其不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翻看该袋子有一分钟左右,期间周围一直有车辆和行人经过,其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性。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盗窃罪,证据不足,应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

 

案件结果:

无罪释放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