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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16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本案是一件关于婚约财产如何分配的上诉案件,在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只是经人介绍按照村里习俗举办了结婚典礼,后来双方因为性格不合决定分开,但是对于彩礼问题是否该返还以及返还多少产生争议。一审过后,原告对判决结果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查明,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由于被上诉人的陪送物品除电动车外,其余物品均在上诉人家中,一审判决以彩礼相互折抵并无不当,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上诉人应酌情返还上诉人16000元为宜。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邢开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邢开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石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高某某彩礼16000元。

二、律师点评 

  近年来针对彩礼问题发生争议的案件不胜枚举,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很多人都只是举办婚礼,但是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这样一旦发生争议,彩礼都是要返还的。

三、律师的建议或意见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这不仅是一种形式,更是维护双方权利李义务的一项武器,希望各位已结婚未结婚的朋友们注意,无论做何事都要依法依规办理,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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