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述案件
原告**建筑公司和被告*房地产公司就“富丁堡商住楼”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富丁堡商住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义务,但被告一直不按时交付工程款,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并对“富丁堡商住楼”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后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先行支付工程进度款,撤回了结算款的主张。被告方认为其不存在欠付的情况且已超付,原告不具备优先受偿的条件。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经庭外和解协商,签订了《补充协议》,但是被告在协议签订后仅给付原告工程款100万元,未履行协议其他内容。原告在本案中还主张工程进度款利息和违约金,因为补充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并且违约金和利息损失依法不能同时主张,所以只应支付利息。
综上,法院依照《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判决:1、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价款及利息;2、原告在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富丁国际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驳回额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合同纠纷。
首先,关于涉案债权是否超过优先受偿权主张期限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三、建议或意见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最好的方式是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时,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解决,不能盲目的索要超额的补偿。
另外如果准备走诉讼程序证据一定要充分,无论做任何事情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不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为社会的和谐进步做一份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