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军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安徽

姚志军律师

  • 服务地区:安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5662705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出去的微信红包,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者:姚志军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 |811人看过举报


微信

已经成为大家日常工作生活中

离不开的一种社交软件

微信发红包

也是大家喜欢的交流方式


那么

问题来了

亲戚好友间发出去的红包

还能要回去吗?


 丽丽(化名)与欢欢(化名)系表姐妹,姐妹俩平时关系不错,丽丽已经工作,欢欢还在上学,基于姐妹情意,丽丽在平时或者过节总是给欢欢发点带吉利数的红包,共计2000余元,后丽丽与欢欢发生争吵,向法院起诉,要求丽丽退还2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应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二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丽丽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给欢欢发红包时,是将钱借予欢欢,而不是其他用途,故不能证明丽丽与欢欢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的合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

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

丽丽提供的证据

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

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丽丽当时向欢欢转账时是基于双方姐妹情意的赠与行为并没有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故丽丽在与欢欢吵架后,又想把之前发的红包要回来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院是驳回其诉讼请求的。

图片

那么

如何区分

赠与行为和民间借贷关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


 本案中,赠与合同在欢欢接受红包时已经成立并生效,且也没有可撤销的条件,丽丽是不能向欢欢主张退还红包的。






本案中

丽丽称向欢欢发红包

系民间借贷关系


从而向欢欢主张退还红包的行为

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通过微信的方式借与他人款项,一定要在转账时注明该笔款项为借款,也要留好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从而确定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转自:宁河法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安徽 池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85662705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24397

  • 昨日访问量

    4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姚志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