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军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安徽

姚志军律师

  • 服务地区:安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5662705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对劳动仲裁委的裁决结果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发布者:姚志军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 |540人看过举报


张先生因与工作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认为张先生所申请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裁决驳回了其仲裁请求。


因对裁决结果不服,张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将劳动仲裁委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裁决书。海淀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先生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终裁定不予立案。




案 情 简 介


张先生表示,因与单位就劳动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其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医疗费等。劳动仲裁委认为,张先生未就其与单位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其仲裁请求需建立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因此张先生要求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医疗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裁决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


张先生认为,劳动仲裁委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存在严重错误判断,违反法律规定,故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劳动仲裁委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并判令劳动仲裁委重新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仲裁委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张先生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书。上述行为系劳动仲裁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法院最终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张先生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




法 官 说 法


1.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本案中,张先生要求撤销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并判令劳动仲裁委重新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所诉事项属于劳动仲裁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仲裁行为,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依法裁定不予立案。


2.对裁决内容不服的,除终局裁决外,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仲裁裁决书分为终局裁决及非终局裁决,对于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如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应当以劳动关系的相对方为被告。


3.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张先生对裁决书内容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以用人单位为被告,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转自北京海淀法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安徽 池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85662705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24397

  • 昨日访问量

    4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姚志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