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雨岚律师

  • 执业资质:1330420**********

  • 执业机构: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王XX与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钟雨岚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17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女,1993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钟雨岚,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莲花县。

原告王XX与被告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钟雨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5650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赔偿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3420元。诉讼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565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赔偿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342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在海宁经营皮草服饰生意,被告向原告采购皮草服饰等货物。截至2020年10月14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565650元。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刘X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复印件)各1份、送货单15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65650元的事实。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语音及转账信息能够证实该微信确系被告所有,且能够与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复印件)相印证。故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能够互相印证,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故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被告多次通过微信向原告购买各类皮草服装。2020年3月10日和3月13日,被告各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和40000元。2020年9月24日,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65650元。此款,被告至今未付。

另查,原告为本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支出(2021)浙0481财保X号案件受理费3420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送货单,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后,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并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现原告以起诉方式向被告催讨货款并无不当。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货款565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赔偿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X货款56565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656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34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6元,减半收取计4728元,由被告刘X负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