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近期由本律师代理的近期由本律师代理的郭某、金某甲与金某乙、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历时半年之久,终于由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最终,本律师代理的原告胜诉,成功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在此,与大家分享一下。
本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即是法定权利,亦是法定义务,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等诸多法定职责。现两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的抚养费实际是指其在抚养、照顾金某丙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两原告无抚养金某丙的法定义务,但客观上自金某丙八个月大时开始代为抚养、照顾金某丙至今,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两原告抚养、照顾金某丙提出过异议,故两被告理应补偿两原告自2002年6月起至2015年12月期间因抚养金某丙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抚养金某丙支出的费用的具体数额,综合考虑金某丙实际教育、生活需要,本院酌定为500元每月,故两被告应补偿两原告必要费用的数额为81500元(500元/月×163月),扣除两原告自认两被告已支付的25400元,两被告还应给付两原告56100元(81500元-254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某乙、陈某补偿原告郭某、金某甲自2002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抚养金某丙产生的必要费用56100元。此款,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郭某、金某甲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