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浙0483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严XX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严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严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严XX撤回上诉。
桐乡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3刑初4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