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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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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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进宝与海宁康华医院有限公司、普莱克斯(上海)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钟雨岚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0日|分类:交通事故 |15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代理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后为当事人获得最大限度地赔偿,该案因较为复杂,故在此分享之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进宝13089.70元。

二、被告普莱克斯(上海)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进宝3326.12元。

三、驳回原告马进宝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海宁康华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普莱克斯(上海)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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