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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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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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之工伤待遇赔偿

作者:刘琛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2次举报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任务为管理车辆的进出工作。申请人在工作中遇一名女业主强行骑电动车进入园内,申请人按规定阻止其进入时被该女业主叫来的一名男性打伤,经医疗救治和诊断:医院诊断申请人其腹部闭合损伤;腹腔积液:软组织损伤。

后经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后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工伤作出伤残等级为:7级。

因申请人得到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能得到双倍赔偿待遇,拒绝赔偿申请人的工伤赔偿待遇,后代理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后,又向侵权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北省工伤保险事实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提出自己的代理意见,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的诉求,裁决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进行赔偿处理。


刘琛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民盟盟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该律师业务经验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