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健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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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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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裴健龙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4日|分类:人身损害 |116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院认为,三被告系同一家庭户的成员,其家中饲养的动物对原告造成伤害,三被告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安X主张住院费10085.35元、门诊费1624.49元、外购药138.8元,数额与票据内容相符,时间发生在原告安X就医及复查期间,诊疗项目亦与本案相关,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结合被告陈X为原告安X垫付住院押金4500元的事实,本院支持住院费5585.35元(10085.35-4500)、门诊费1624.49元、外购药138.8元。三被告抗辩原告安X在开滦精神卫生中心产生的药费与本案无关,因原告安X出院诊断包含焦虑状态,且三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安X处于焦虑状态与其无关,对此抗辩本院不予采信。三被告对除绷带、酒精棉球外外购药费用不予认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安X主张病历取证费13元,数额与票据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安X主张交通费1000元,本院结合其就医治疗情况,酌情支持300元。原告安X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本院酌情按照40/天结合住院天数支持1040元(40/*26天)。原告安X主张误工费11359.54元,因其本人从事零售行业,结合其住院26天,出院医嘱全休两月的事实,本院按照2018年批发零售行业年平均工资50867元确认其误工期间87天(26+2个月)的误工费为12124.46元(50867/365*87),原告安X主张11359.54元并未超过本院确认数额,本院支持误工费11359.54元。原告安X主张护理费2936元,三被告主张被告陈X护理原告安X8天,但并未对此提交证据,原告安X自认被告陈X对其护理7天,本院确认被告陈X护理原告安X7天,故本院按照2018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9947元支持护理费2079.43[39947/365*26-7]。原告安X主张营养费1300元,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需加强营养,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安X产生住院费5585.35元、门诊费1624.49元、外购药138.8元、病历取证费13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元、误工费11359.54元、护理费2079.43元,共计22140.61元。三被告应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杨X、陈X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安X住院费、门诊费、外购药等各项费用共计22140.61元;

二、驳回原告安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计215.5元,由原告安X负担26.6元,由被告陈X、杨X、陈X共同负担18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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