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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刘X、张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裴健龙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51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本院认为,原告与张XX均为合法的劳动关系主体,张XX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已认定为工伤,原告应当向张XX的近亲属支付工伤赔偿金,唐山市开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开劳人仲裁【2018】第6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 616元的20倍向张XX家属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即672 320元;按照河北省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 748元的标准计算6个月向张XX家属给付丧葬费即28 488元。原告主张张XX家属已经获得了60万元的商业保险理赔款,原告已无需向张XX的近亲属支付任何工亡赔偿款,本院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认为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由不同的法律调整,体现不同的目的,意外险不能代替工伤险,劳动者已经取得人身意外险保险金后,单位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不得抵扣保险金。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劳动者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某环境卫生管理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刘X、张X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 320元、丧葬补助金28 4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某环境卫生管理处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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