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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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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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诉曹某、刘某、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徐翠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3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件详细情况

2016年6月15日04时20分许,被告曹某驾驶陕AT8243号小型客车沿尚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陕西省长途汽车站西门时,与在此沿尚德路东侧由北向南步行的原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后原告被送往西安市中心医院急救,后到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近端骨折、右侧上胫腓关节分离、左下肢软组织损伤、面部皮肤挫裂伤、发热原因待查等,住院治疗7天,后转院至天津市天津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天。后经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经查,被告曹某驾驶的陕AT8243号车所有人为被告刘某,该车挂靠在被告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从事出租客运,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办理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等;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综上,原告认为,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虽与被告协商,但始终未能解决,无奈,原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起诉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2、综合案件律师点评 

    接受原告委托后,本律师尽快立案,本案是一起基本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情比较简单。原告司法鉴定时因伤情恢复原因无法做伤残等级的鉴定,但是伤情能构成十级是必然的,变更本案诉求时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暂时未主张处理,保留了后期诉权。

    本案判决使用了新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100元每天,且护理费的标准区分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也是亮点。

    案件结束后,本律师协调沟通被告保险公司,协商好后原告将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做了,结果报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及时赔付到位,给原告减免了二次诉累。

3、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尽快咨询或者委托律师,走司法救济途径,全面维护伤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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