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件详细情况
2013年8月20日,被告刘某为购买一辆奥迪A6轿车(车牌号陕A60C72,价值660,000元)向原告银行申请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一张,原被告之间达成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贷款金额为462,000元,采用36期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双方又签订车辆抵押合同一份,被告将其所购车辆(车牌号陕A60C72)抵押给原告,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被告足额发放了贷款。被告在分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起初还能按时还款,后停止还款,逾期7期,至今贷款剩余336,907.7元未偿还。此后虽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
2、综合案件律师点评
原被告之间合同合法有效,故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亦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被告拒绝履行分期还款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依据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3、建议或意见
银行贷款延迟还贷会涉及复利、违约金等,严重的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建议当事人如此欠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