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学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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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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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纠纷

发布者:边学亮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1日 10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在明知涉案建筑不可能建成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

通过签订《XXXX认购书》前后被告公司的经营状态、行为表现来判断,被告对外宣传涉案建筑将于20169月开工,楼盘开工需要很多准备工作,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招标选定施工单位,办理开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工。

而被告自2015年起即陷入了多起诉讼,承担了巨额债务,涉案土地在2015年就被八家法院查封,被告显然不具备继续开发楼盘的能力,就在被告根本不打算开工的情况下,仍然对外虚假宣传,低价促销涉案房屋,骗取原告信任,套取购房首付款,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原告自201612月得知被欺诈的事实,至20171013日起诉,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现原告行使撤销权,诉求被告方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被告二、三、四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认购书》签订于201686日,当时公司股东为被告三、四,201612月被告四将其股权转让给被告二,《认购书》签订时被告四为公司股东,因此被告四也应当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被告以欺诈手段套取原告首付款后,妄图以公司的有限责任为挡箭牌逃避责任,其行为不仅坑害了购房人,更践踏了房产交易市场中交易双方最基本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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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润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181004432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