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学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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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山东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边学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诉被告山东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耿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XX、被告山东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黄金国际C区6号楼202号房屋上装饰装修费用等损失共计78万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9月18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号房屋一套,装修入住后房屋客厅及餐厅顶棚出现漏水现象,因楼上××号房屋业主拒绝配合,导致被告无法给予维修。经与被告多次沟通,双方签署协议采取换房措施处理。2016年7月8日,为原告更换了××号房屋,系毛坯房。原告在××号楼202号房屋上的装饰装修因此受损。原、被告多次沟通此事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山东XX公司辩称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下列证据:购房合同一份、换房申请一份、协议书一份、××号房屋内装修物品照片一宗、鉴定报告二份、评估费、审计费发票一份单据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9月18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号房屋一套,装修入住后房屋客厅及餐厅顶棚出现漏水现象,房屋上的装饰装修因此受损。经山东XX公司鉴定评估房屋装修、附属物评估总价值为781245.8元,原告仅主张78万元。评估财产价值花费评估费3000元、审计费10600元,以上共计793600元。被告对以上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证实涉案房屋原系原告王XX所有,原告作为房屋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出现漏水问题,被告作为开发商应承担修缮义务,并承担对该业主造成的赔偿损失。在本案中,因房屋漏水造成涉案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损失费用以及评估费、审计费共计793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亦无异议,故对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装饰装修费用78万元;
二、被告山东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X评估费3000元、审计费106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被告山东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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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润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181004432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