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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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离婚冷静期”

作者:朱晓玲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22次举报
2020-12-13


民法典之“离婚冷静期”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通过以上法条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是针对于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需夫妻双方先申请离婚登记,30日内不撤回申请,并在后一个30日内申请发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的,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诉讼离婚并未规定“离婚冷静期”。那诉讼离婚是否可以设置冷静期呢?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因此,在诉讼离婚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基本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设置一定的冷静期。


朱晓玲律师,执业于临沂市市直律师事务所山东鼎策律师事务所。现为山东鼎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鼎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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