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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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分手,男方转账给女方的钱是否可以要回

作者:朱晓玲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25次举报
2020-11-25


男女双方分手,男方转账给女方的钱是否可以要回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小张(女)与小刘(男)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6月双方同居,2015年3月双方分手,在恋爱期间,小刘多次给小张转账,其中有些转账是在情人节等节日转的,包括1314,520等代表特殊含义的。双方分手后,小刘转账给小张的钱是否可以要回?

二、分歧

对于本案如何定性和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男方给女方的转账应认定为赠与,女方不需要返还。男方多次给女方转账,女方也接受了钱款,男方向女方赠与钱款的赠与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女方无需返还。

第二种意见是:需要区分转账的性质,分别处理。

三、律师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如果男方向女方转账的金额为520、1314等,是为表达爱意而转账给对方,则视为赠与,女方接受转账,赠与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女方不需要向男方返还。

(二)如果男方向女方转账系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借贷关系,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

(三)如果男方给女方转账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彩礼或者大宗、大额特点的不动产、动产,双方分手后,男方可向女方要求返还。

    本案中,小刘转账给小张的钱,可根据其转账的性质来看,是否可以要回。

 

    


朱晓玲律师,执业于临沂市市直律师事务所山东鼎策律师事务所。现为山东鼎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鼎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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