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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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对侵害人格权禁令的规定

作者:朱晓玲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35次举报
2020-10-23


民法典之对侵害人格权禁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侵害人格权禁令的规定如下: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朱晓玲律师,执业于临沂市市直律师事务所山东鼎策律师事务所。现为山东鼎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鼎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山东鼎策律师事务所
1371320********18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