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孝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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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新疆君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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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粉饰达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梁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邱孝利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19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装饰装修承揽合同关系,工程期限从2013年6月5日至2013年8月15日,双方虽然没有验收,但被告于2013年11月18日开张营业,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未办理验收手续或未结清尾款而未移交,甲方提前使用擅自动用工程成品,工程视为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被告)负责,并视为甲方自动放弃保修及维修权利且乙方(原告)仍有追收尾款的权利。”,可以视为该工程于2013年11月18日经被告使用而验收合格,原告因此具有要求被告支付尾款权利,虽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尾款为9万元,庭审中认可被告已付51万元,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装修款7万元的诉讼请求。合同中约定“如未按时支付尾款,甲方(被告)应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原告)支付利息。”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8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的利息应从2013年11月21日支持至2016年4月15日,共874天,即30590元(70000*0.0005*874)。因双方合同中约定“违约一方应承担合同相对方为实现本合同相关利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原告提供了新疆君兰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及发票,被告应依据合同条款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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