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购车前试驾已成为买车行为的一个必要程序,但试驾过程中引发的事故发生率也与之增加。现就一身边的亲身案例做相应评析。
案情:市民吴先生欲决定购置一辆适合自己的爱车,在一汽车销售工作人员的推荐下,吴先生决定先进行购买前试驾。在销售前台办完相关手续后,吴先生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开着新车试驾上路,可是刚步入正道不久,就被张先生驾驶的一辆轿车追尾了,不但造成吴先生试驾的车辆损坏,还导致张先生人身受到损害,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张先生负全责。吴先生治伤共花费了2万多元,后吴先生就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先向张先生要求赔偿,不料张先生予以拒绝。无奈,吴先生将张先生、张先生所驾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店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律师评析:至于吴先生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即吴先生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本人认为,张先生保车辆的投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事故由全责方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汽车销售点店不承担吴先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的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吴先生为购买车辆而参与试驾,汽车销售店应对吴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事故责任人为第三人张先生违规驾驶造成,因此张先生和所驾车辆的强制险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交通事故具有偶发性,汽车销售店无法预测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否,也无法控制其他道路参与者的不当行为,且已经尽到了审查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基本保障性义务,所以要求汽车销售店承担责任理由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