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金等来,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律师。
被告:廖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
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德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金等来及金律师、被告廖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
2014年3月9日,被告廖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徐某某借款3万元,同时出具了书面借条一份,并口头承诺在一年内还清。
2015年3月9日后,原告徐某某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均未偿还。
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廖某某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某某借款3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廖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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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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