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钟匀|时间:2018年03月05日|10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程晶晶,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晶晶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晶晶及其辩护人张钟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程晶晶在本市鄂城区泽林镇程潮街胖子烧烤店,遇到与其父亲有过节的被害人徐某1,遂进入该店内质问徐,随后对徐的头部和腹部拳打脚踢,将徐打伤。经鉴定,意见为:被害人徐某1的损伤程度一项符合重伤二级、一项符合轻伤一级、一项符合轻伤二级。
被告人程晶晶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中,被害人徐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程晶晶赔偿被害人徐某1经济损失27.5万元(含已支付的4万元),此款已于2017年5月3日全部付清,被害人徐某1对被告人程晶晶的行为予以谅解,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晶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撤诉申请;证人吕某、许某、王某、程某、徐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讯问被告人程晶晶及询问证人吕某、许某、王某、程某、徐某2等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被告人程晶晶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晶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晶晶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晶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晶晶的辩护人关于程晶晶系投案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要求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晶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程晶晶的刑期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高 虹
审判员 :赵协中
审判员 : 杨 惠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卢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