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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X、谢某某与胡X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向宗银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11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民申1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XX,女,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XX,男,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上述两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XX,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宗银,湖南XX律师。

一审第三人:王XX,女,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王XX之夫。

再审申请人姚XX、谢XX因与被申请人胡XX及一审第三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3民终1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姚XX、谢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XX

审判员  曾XX

审判员  匡小芹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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