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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宿迁取消农村标准,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发布者:邵辉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4日|分类:人身损害 |447人看过


人身损害赔偿,宿迁取消农村标准,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在2019年11月29日印发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江苏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来计算。


再次明确 2019年11月29日后。正在审理还未结案的案件也适用城镇标准。


但是已经结案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不适用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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