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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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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具体罪名处罚表

发布者:邵辉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414人看过

交通肇事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主要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在一年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主要责任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项规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标准。

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标准;负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标准。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2万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构成自首,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在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强奸罪

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强奸妇女三人或者轮奸妇女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或者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精神失常、自杀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十二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非法拘禁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劫罪

构成抢劫罪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盗窃罪

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数额未达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2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1000元,不满2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5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2.5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数额达2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0万元以上,未达40万元的,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法定刑幅度,先决定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刑罚幅度,再与既遂部分进行比较,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诈骗罪

诈骗数额达6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新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3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达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达4.8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新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3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2.4万元的,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4万元以上,未达3万元的,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达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0万元以上,未达5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多次诈骗的

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法定刑幅度,先决定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刑罚幅度,再与既遂部分进行比较,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抢夺罪

(新增)二年内三次抢夺,数额未达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作案,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750元,不满15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数额达4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3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导致他人重伤 、自杀,或者数额达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万元以上,未达4万元的,每增加3500 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3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数额达15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15万元以上,未达30万元的,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数额达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职务侵占数额达6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职务侵占数额达10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不满900万元的,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数额超过900万的,超过部分每增加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罪

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 数额未达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作案,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4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2000元,不满4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数额达6万元的, 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4.8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3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32万元以上,未达4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妨害公务罪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新增)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修改幅度较大,详见(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②在戒毒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③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④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⑤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⑥其他严重的情形。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四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下或者其它相当数量毒品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二克以上不满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五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人、一次或者一种情节严重情形的,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五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人、一次或者一种情节严重情形的,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毒品的,按比例折算为海洛因数量后,根据前述规定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可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这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依据。

附则

1、本细则适用于上列十五种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刑事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范围量刑。

2、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与本细则不一致的,适用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

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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